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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民初320号

李家玖与方飞,邓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家玖;方飞;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02民初320号 原告李家玖,男,汉族,1953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康市岚皋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来军,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飞,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邓辉,男,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李家玖与被告方飞、邓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家玖诉称:2013年11月中旬,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天狮安康授权经营商。被告邓辉向原告介绍天狮公司的消费致富新概念,并陪同原告及原告儿子前往天狮集团总部参观学习。后被告方飞、邓辉又邀请原告及家人去被告方飞的恒源便利店做进一步宣传介绍。被告方飞、邓辉劝说原告加入天狮公司的超越计划项目,并鼓吹说超越计划电脑操作,资金秒结,中奖率高达100%。具体方式是原告投资3.6万元或1.8万元在天狮超越计划网站中购买一个金蛋,金蛋经天狮总部审核后进入小盘排队,当小盘凑足15个金蛋后,第一个金蛋即获奖出局。出局金蛋将获得税后4万元至16万元不等的人民币现金回报。原告见恒源便利店内悬挂有《天狮产品授权经销店授权书》、《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件,店铺内摆放天津天狮的标识和天狮各种产品样品,出于对天狮品牌的信任及二被告鼓吹宣传的“砸金蛋获大奖”的经济利益吸引,原告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3月24日期间,分七次共计向方飞、邓辉等人付款489300元,购买了天狮超越计划的14个金蛋和部分天狮产品。但截止现在原告仅获得一个金蛋的收益4万余元现金,其他13个金蛋并没有得到像二被告人吹嘘的“秒进秒出,百分之百中大奖”的回报。原告高于市场价购买的天津虫草胶囊也被央视焦点访谈节目揭露为虚假产品。另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天津天狮提供给原告的基因检测产品服务项目属超直销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和无资质违规经营,天津天狮的上述行为明显属恶意欺骗消费者的非法行为。被告方飞、邓辉利用天津天狮授权经销商身份,不实宣传天津天狮消费致富计划,隐瞒天狮虚假违规产品,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48143元,共同赔偿原告200000元,合计648143元。 被告方飞辩称:被告方飞与原告系代购代销人与委托人的法律关系,被告方飞具有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品授权经销资格,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及其家属委托被告方飞向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产品,被告方飞具备收取订单,计算金额的合法地位,也对原告进行售前、售后等服务,双方形成委托法律关系,也可以称买卖关系,原告已经收取了被告的订单产品,现在双方的委托关系已经完结。原告向第三方提交订单,自愿购买产品,使用后又反悔,以不真实的陈述及不正当理由起诉,属恶意诉讼。原告的陈述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方飞有过错行为,也不能证明原告及家属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也未证明被告方飞使用欺骗手段扩大了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方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邓辉辩称:被告邓辉和原告在去天津的途中认识,只是帮助原告购买了礼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邓辉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民事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查机关。本案被告方飞经营的安康市汉滨区恒源商行取得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向原告及其家属推销产品,并宣传所谓超越计划,向原告宣传的产品为网上产品(金蛋)及从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货的产品,原告收到安康市汉滨区恒源商行发来的产品,但宣传的网上产品并未兑现,后期原告拒收安康市汉滨区恒源商行提交的产品,并向方飞索要投入的资金40余万元,因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方飞宣传的网上产品存在虚假性,经营销售行为具有诈骗性质,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家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宏

人民陪审员 付长泽

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