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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0执异119号

张富花、周显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富花;周显军;周伟;王友云;王显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执异119号

申请人:张富花,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人:周显军,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人:周伟,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513902198808081511。 三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友云,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王显家,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张富花、周显军、周伟与王显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富花、周显军、周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案外人王友云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富花称,张富花、周显军、周伟与王显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川0180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显家偿还张富花、周显军、周伟借款本金6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显家未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偿还借款,张富花、周显军、周伟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显家死亡。王云友与王显家系父女关系,是王显家的遗产继承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的规定,遂申请变更王友云为(2018)川0180执1414号案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王友云称,自王显家与王友云的母亲陶文玉于1991年离婚后,与王显家无往来。王显家于2018年11月9日去世,并未留下任何遗产。即使有遗产,王友云也自愿放弃继承。

本院查明,张富花、周显军、周伟与王显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了(2017)川0180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显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富花、周显军、周伟借款本金620000元;

二、被告王显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富花、周显军、周伟支付以本金500,000为基数,从2017年12月始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利息和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2日始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的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显军未履行还款义务,张富花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王显军的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除扣划王显家银行存款12,063.21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王显家与陶文玉于1991年8月16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节约村一社楼房第**两套(84.4㎡)、红塔乡中心村十社的砖顶结构平房八间、简城镇新民街的住房(44.2㎡)及其他家具、家电归陶文玉所有,其余财产归王显家所有。王显家于2018年11月9日去世,其继承人王友云暂未继承其财产。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本院应予以支持。但本案中,申请人张富花、周显军、周伟等人未提供王友云继承王显家遗产的相关证据,王友云也放弃继承王显家的遗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富花、周显军、周伟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凌俊杰

审 判 员  高 凌

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