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03民初1281号
原告:何宗友,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李森升,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何宗友与被告李森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何宗友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宗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宗友负担。
审判员 周裕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旻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