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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3民初1281号

何宗友与李森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宗友;李森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03民初1281号

原告:何宗友,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李森升,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何宗友与被告李森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何宗友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宗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宗友负担。

审判员  周裕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旻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