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茂,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陈才,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永茂与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才的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住房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
审判员杜治国
审判员寇文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