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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执337号

李永茂与陈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永茂;陈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茂,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陈才,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永茂与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才的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住房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

审判员杜治国

审判员寇文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