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1947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升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孙宪辉,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宪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芍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