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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2449号

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齐国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齐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4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红旗,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渠,河南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国伟,男,汉族,1959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颖,女,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齐国伟之女。

上诉人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齐国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于2019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索如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