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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4执2443号之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谭东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谭东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4执2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宝丰时代**。

被执行人:谭东杰,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谭东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4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225271.78元,尚有225271.78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司法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4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成晓锋

审判员  熊向清

审判员  姚 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