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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执221号之一

广州快氪在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成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快氪在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成根;林炫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执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快氪在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丽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娜,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邓成根,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林炫曼,女,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41984号裁决书,受理广州快氪在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成根、林炫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一、邓成根、林炫曼向申请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40853.82元;

二、邓成根、林炫曼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17日当期借款利息3612.81元;

三、邓成根、林炫曼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剩余借款本金240853.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3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申请人对邓成根、林炫曼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3170号新涌花园8栋201房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41733号]作为抵押物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邓成根、林炫曼补偿申请人律师费3000元、诉讼担保服务费3850元及财产保全费1957元;本案仲裁费15664元由邓成根、林炫曼承担。上述裁决邓成根、林炫曼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另,本案应收执行费人民币472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9)粤04执22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林炫曼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明珠支行开户账号为20×××96的银行存款669.74元,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林炫曼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湖湾支行开户账号为20×××51的银行存款358.24元,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林炫曼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上冲支行开户账号为30×××27_156_1的银行存款1011.81元,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林炫曼名下招商银行珠海分行开户账号为62×××48-00001的银行存款1725.79元,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邓成根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上冲支行开户账号为30×××90_156_1银行存款123.16元,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邓成根名下华兴银行珠海分行开户账号为62×××61银行存款100.86元,以上款项共计3989.6元。另,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邓成根名下位于广东省××前山明珠××路××花园××房(第二顺位抵押)。查封了被执行人林炫曼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车辆(未扣押到案)。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管理信息系统、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快氪在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报上述执行调查情况,并于2019年6月19日就拟终本的情况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邓成根、林炫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成根、林炫曼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邓成根、林炫曼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州快氪在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显荣 执行员  张 勋 执行员  姜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