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21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200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县华博工贸有限公司,住宁阳县堽城镇北村17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宁阳县华博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21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83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交款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20000元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完毕,后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2019年6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并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天 序
审判员 李国
审判员王凡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