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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民终7254号

刘强,岳树林,李敬伟与刘汉中,西安金沙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强;岳树林;李敬伟;刘汉中;西安金沙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7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强,男,汉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树林,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敬伟,男,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源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金沙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刘汉中,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汉中,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战辉,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常向毅,男,汉族,1956年12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刘强、岳树林、李敬伟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金沙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刘汉中,原审第三人常向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8)陕012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8)陕012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0元(刘强、岳树林、李敬伟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春哲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王    珂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露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