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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执523号之二

建始县业州镇圣杰装饰、沈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建始县业州镇圣杰装饰;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5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建始县业州镇圣杰装饰。经营场所: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工业园区******。注册号:422822600266199(1-1)。经营者张丽娥,女生于1986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建始县。被执行人沈权,男,生于1994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始县业州镇圣杰装饰与被执行人沈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2018)鄂2822民初2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沈权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权名下有宝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鄂Q×××**,车辆识别码:U688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沈权名下所有的宝马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鄂Q×××**,车辆识别码:U68812)予以查封锁定,查封期限为两年。限被执行人沈权10日内将上述辆车交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