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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12200号

北京蓝叠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王焕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当事人
北京蓝叠科技有限公司;蓝叠系统公司;王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12200号

原告:蓝叠系统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5008坎贝尔市南巴斯科姆大街****。

法定代表人:罗森,首席执行官。

原告:北京蓝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牡丹创业楼**v>

法定代表人:罗森,首席执行官。二原告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群,北京市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焕,男,汉族,1952年1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文水县。

原告蓝叠系统公司、北京蓝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叠科技公司)诉被告王焕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后,原告蓝叠系统公司和蓝叠科技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王焕注册和使用“bluestacks.com.cn”(以下简称涉案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侵犯蓝叠系统公司和蓝叠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2、王焕将涉案域名无条件转让给蓝叠科技公司;3、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事实与理由:

一、蓝叠系统公司对涉案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首先,蓝叠系统公司(英文名称BluestackSystem,Inc.)于2010年成立于美国硅谷,享有对其英文公司名称的商号权;其次,蓝叠系统公司拥有bluestacks.com的在先域名权,蓝叠科技公司拥有bluestack.cn的域名权;最后,蓝叠系统公司和蓝叠科技公司拥有合法有效的“BLUESTACKS”和“蓝叠”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王焕对涉案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

三、王焕注册的涉案域名主要部分与蓝叠系统公司和蓝叠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域名相同,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四、王焕对涉案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王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王焕认为,本案是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应该由诉讼标的物bluestacks.com.cn域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本人所在地是山西省文水县,应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是在山西省文水县,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也不在北京。综上,王焕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对于原告一方是外国企业的管辖没有特殊规定,就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因注册域名引发的侵害网络域名纠纷,被侵权人之一的蓝叠科技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王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由被告王焕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蓝叠系统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北京蓝叠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焕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林峥嵘

审判员  王栖鸾

审判员  尹 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予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