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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790号

巢肃兰与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巢肃兰;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巢肃兰,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新城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72691U。

法定代表人:俞月团。 被执行人石德生,男,1952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申请执行人巢肃兰申请被执行人石德生、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巢肃兰向我院提出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