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巢肃兰,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新城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72691U。
法定代表人:俞月团。 被执行人石德生,男,1952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申请执行人巢肃兰申请被执行人石德生、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巢肃兰向我院提出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