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2000号
原告:沂源盛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荆山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306435385X4。
法定代表人:高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六路66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12777488922H。
法定代表人:杨兆旭,董事长。 原告沂源盛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638.74元。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成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沂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