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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4执恢38号之一

靳小行与王向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靳小行;王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恢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性,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铜川市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75年06月30日出生,住铜川市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关于靳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耀新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2456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明旗

书 记 员 刘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