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恢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性,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铜川市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75年06月30日出生,住铜川市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关于靳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耀新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2456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明旗
书 记 员 刘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