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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8877号

孟全胜与黄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全胜;黄仁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民初18877号原告孟全胜,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宏宇、李慧莹,系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仁贵,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孟全胜诉被告黄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慧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向原告借款38880元用于购车,被告以其所有的粤S×××**小车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8月4日前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8880元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38880元,并约定2017年8月4日前还款,被告将粤S×××**押给原告,逾期不还的,原告有权出售粤S×××**小车。

原告主张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要归还粤S×××**小车的贷款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在东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现金交付被告38880元。原告主张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粤S×××**小车,亦未办理抵押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原告依据《欠条》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8880元,本院予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原告催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38880元及支付利息(以3888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黄仁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孟全胜偿还借款38880元及支付利息(以3888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晓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小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