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黄铁山,男,汉族,1954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李洋,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在执行黄铁山与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洋支付申请执行人黄铁山劳务费9,75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李洋所有的,与执行标的9,75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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