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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执279号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孝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孝论;杨孝滨;耿翠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青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孝论,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杨孝滨,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耿翠美,女,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孝论、杨孝滨、耿翠美关于(2016)鲁0322民初156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杨孝论、杨孝滨、耿翠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司法文书,要求其履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时须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杨孝论、杨孝滨、耿翠美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债务,本院对其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杨孝论、杨孝滨、耿翠美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 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5月6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孝论、杨孝滨、耿翠美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耿翠美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路××号不动产两套(天23××××号房屋一套及天23××××号储藏室一套),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暂未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孝论、杨孝滨、耿翠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孝论、杨孝滨、耿翠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杨孝论、杨孝滨、耿翠美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孝论、杨孝滨、耿翠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杨孝论、杨孝滨、耿翠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审判长  翟承俊

审判员  孙玉静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