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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2172号

福建省泉州中闽润滑油有限公司与丰泽区车宝贝汽车养护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中闽润滑油有限公司;丰泽区车宝贝汽车养护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2民初2172号

原告:福建省泉州中闽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荣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虹,女。

被告:丰泽区车宝贝汽车养护中心,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经营者:彭俊峰。 原告福建省泉州中闽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公司)与被告丰泽区车宝贝汽车养护中心(以下简称车宝贝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宝贝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车宝贝中心偿还欠款20081元;2.车宝贝中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车宝贝中心向中闽公司购买润滑油共计20081元。车宝贝中心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中闽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决车宝贝中心偿还中闽公司货款20081元,以维护中闽公司的合法权益。 车宝贝中心未作答辩。 中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为证,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车宝贝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车宝贝中心多次向中闽公司购买润滑油。2016年4月7日,双方当事人对货款进行结算。车宝贝中心的经营者彭俊峰出具一份欠条给中闽公司,确认车宝贝中心尚欠中闽公司货款20081元。上述欠条载明:“至今日止本人或单位名称丰泽区车宝贝汽车养护中心共欠福建省泉州中闽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大写)……(小写)¥20081元。此据欠款单位(盖章):欠款人:彭俊峰2016.4.7身份证号……”。

本院认为,车宝贝中心与中闽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车宝贝中心经营者彭俊峰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车宝贝中心尚欠中闽公司货款20081元。欠条上未载明支付货款的具体期限,中闽公司可以随时要求支付,但是应当给予车宝贝中心必要的准备时间。中闽公司起诉至今,车宝贝中心未能付清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中闽公司请求车宝贝中心支付货款20081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车宝贝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丰泽区车宝贝汽车养护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泉州中闽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200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丰泽区车宝贝汽车养护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扬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 恺 速录员  林颖颖 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PAGE 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