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274号罪犯王义小,男,瑶族,1980年2月10日生,文盲,云南省勐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阜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义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王义小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义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义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义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义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结合该犯犯罪性质、犯罪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义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