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3934号再审
申请人:赵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宇培乐之子),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电磁铁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289号。投资人:张国祥。一审原告、二审
上诉人:宇培乐,女,192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再审申请人赵沈因宇培乐与被申请人沈阳市电磁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4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赵沈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赵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沈阳市电磁铁厂支付宇培乐2015年度、2016年度采暖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并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赵沈的再审申请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志贤
审判员 王华迪
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曦
书记员孟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