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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1949号

林建良、蔡清义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林建良;蔡清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执1949号

申请执行人:蔡清义,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林建良,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执行人蔡清义与被执行人林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21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所在地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晋江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案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2177号裁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明清

审判员  陈志煌

审判员  施静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雪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