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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6执500号

吴起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与高春艳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起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高春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26执500号 吴起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高某某:本院在执行吴起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与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起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6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履行以下义务:腾退申请执行人吴起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房屋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高某某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自动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腾出了租赁房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前往标的物所在地,制作了现场执行笔录,被执行人高某某确已履行完毕,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高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