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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2民初3639号

段某某与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3639号

原告:段某某

被告:司某 本院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窦梦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