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3639号
原告:段某某
被告:司某 本院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窦梦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