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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3848号

罪犯姚慧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姚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848号罪犯姚慧,女,汉族,1979年1月9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怀宁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铜官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115.7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姚慧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姚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较高,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财产刑未能履行,其在服刑中消费较高,有一定执行能力,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慧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