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848号罪犯姚慧,女,汉族,1979年1月9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怀宁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铜官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115.7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姚慧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姚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较高,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财产刑未能履行,其在服刑中消费较高,有一定执行能力,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慧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