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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6民督83号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咏春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督促程序案件
当事人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咏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6民督83号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董事长。

被

申请人:邹咏春,男。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同)与被申请人邹咏春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发出(2019)湘0426民督8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邹咏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26日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撤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湘0426民督8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766元,由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湘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