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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6执287号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白金飞、闫俊梅、白银飞、王俊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金飞;闫俊梅;白银飞;王俊梅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26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白金飞,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闫俊梅,女,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白银飞,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俊梅,女,汉族,个体。本院在办理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白金飞、闫俊梅、白银飞、王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626民初2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白金飞、闫俊梅、白银飞、王俊梅偿还申请人借款72608.2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3元,执行费989元。因被执行人白金飞、闫俊梅、白银飞、王俊梅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的被执行人白金飞所有的位于XX旗XX镇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被我院(2019)内0626执恢2号达楞巴雅尔申请执行白金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查封并进行处置,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金飞协商同意用该案件剩余的案款偿还本案的借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白金飞、闫俊梅、白银飞、王俊梅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审判员 王 铭 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震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