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306号罪犯孙廷宝,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谯刑初字第0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廷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孙廷宝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亳刑终字第00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5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孙廷宝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孙廷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廷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廷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廷宝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