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7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颖,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恩西,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静,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谢颖因与被上诉人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在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谢颖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春哲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王 珂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露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