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951号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杰波,男性,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张杰波罚金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期间,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麦锢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