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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3001民初217号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01民初217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现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被告:张某,男,藏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甘肃省合作市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林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以无法提供张某的确切住址为由,撤回对被告张某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勇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玉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