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01民初217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现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被告:张某,男,藏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甘肃省合作市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林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以无法提供张某的确切住址为由,撤回对被告张某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勇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玉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