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2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艳清,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林健婷,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林艳清与林健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15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林健婷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艳清偿还借款17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73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240元。因林健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林艳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林健婷有银行存款合计9073.6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缴纳执行费。 三、通过网络查询、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9073.69元,已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22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林健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林艳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朱贵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