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何英,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赵宗寿,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英与被执行人赵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赵宗寿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理财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宗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何英约谈,告知了以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何英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宗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