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523执恢222号

刘河潮与东发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河潮;东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陕0523执恢222号 东发荣: 你/你单位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10)字第239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刘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案件款112000元,执行费158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 账户名称: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  号:XXXXXXXXXXXXXXX4012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