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8274号
原告:罗某1,男,1947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罗某2,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新丰村民委员会)。
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罗某1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洁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