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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8274号

罗某1与罗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8274号

原告:罗某1,男,1947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罗某2,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新丰村民委员会)。

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罗某1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洁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