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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行初110号

田立正与周口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补偿
当事人
田立正;周口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2行初110号原告田立正,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丁福浩,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博,市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胥丽娜,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田立正诉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周口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有关诉讼文书。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立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立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立正负担。

审判长 李 昂

审判员 周卫华

审判员 赵晓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延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