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冯鲁江,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代理人:程丽娜,女,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程金重,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袁玉阁,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鲁江与被执行人程金重、袁玉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8)鲁170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01731元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冯鲁江的代理人程丽娜与被执行人程金重于2019年6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