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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执1456号

冯鲁江、程金重、袁玉阁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2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冯鲁江;程金重;袁玉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冯鲁江,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代理人:程丽娜,女,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程金重,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袁玉阁,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鲁江与被执行人程金重、袁玉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8)鲁170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01731元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冯鲁江的代理人程丽娜与被执行人程金重于2019年6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