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946号罪犯张克平,女,汉族,1989年6月1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皖15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九万七千二百七十七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目前生活困难,暂无执行财产刑的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克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