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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民申3944号

谷军、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谷军;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39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谷军,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三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于京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谷军因与被申请人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煤气热力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谷军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谷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谷军在原审期间所主张的支付2004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工资差额8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其在此期间未实际到岗工作,向被申请人主张支付工资差额,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故其该项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未予支持正确。再审申请人要求支付独生子女奖励及补助费,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谷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志贤

审判员  王华迪

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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