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刑更397号罪犯李守宽,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农民,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9日作出(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绑架者判处死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356818.72元;被告人李守宽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82号刑事判决,判处李守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356818.72元。宣判后,于2012年5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2010年1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9年6月9日止);2015年2月5日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责,罪犯李守宽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李守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9日,该犯伙同他民事赔偿356818.72元未赔偿。将被害人绑架后杀害后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赎金50万元。该犯系累犯。罪犯李守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9次评审鉴定,2次一般,5次良好,2次优秀。2018年下半年评审鉴定为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李守宽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裁定书、关于报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李少将及同监犯人王留起、刘文礼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守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守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彦宇
审 判 员 龚延华
人民陪审员 谢贵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