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314号罪犯戴道峰,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皖13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道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戴道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戴道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道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戴道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戴道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