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521民初68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与陈玉如、许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陈玉如;许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1民初68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住所地:海丰县海城镇城西居委西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671396632F。

被告:陈玉如,女,汉族,1974年3月7日生,地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许惠杰,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生,地址: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诉被告陈玉如、许杰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6.17元,减半收取计1543.0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林乃流

人民陪审员  刘德兴

人民陪审员  陈俊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江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