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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4301号

罪犯包建华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包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301号罪犯包建华,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皖0103庐刑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建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被告人包建华退赔被害单位及个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包建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包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包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其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不充分,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包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