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542号
原告:鲍明义,男,1969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王术文,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鲍明义与被告王文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志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