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203民初9831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陈春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春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3民初9831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之一(交通银行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5005712X。

负责人:张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光、许婉珊,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煌,男,1981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陈春煌信用卡纠纷一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诉请:判令陈春煌立即偿还所欠信用卡(卡号6222××××9347)欠款共计199075.75元,其中本金95988.84元、利息89406.24元,违约金(滞纳金)1218.11元,用卡无忧12元、信用保障9元、分期手续费12441.56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暂计至2018年6月10日,此后利息以欠款本金和欠款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陈春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信用卡卡号:6222××××9347。 二、信用卡合约名称:《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 三、利息约定:日利率万分之五,逾期未还将按月计收复利。 四、违约金(滞纳金)约定:每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或1美元。 五、其他费用约定:“用卡无忧”服务按户计收服务费,4元/户/月,统一按每三个月12元/户扣收;“信用保障”服务按户计收服务费,3元/户/月,统一按每三个月3元/户扣收;分期手续费按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月结单的记载计算。 六、欠款截止时间:2018年6月10日。 七、欠款本金金额:95988.84元。 八、欠款利息金额:利息89406.24元。 九、欠款违约金(滞纳金)金额:1218.11元。 十、欠款其他费用金额:用卡无忧12元、信用保障9元、分期手续费12441.56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陈春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暂计至2018年6月10日的信用卡(卡号6222××××9347)欠款199075.75元【其中本金95988.84元、利息89406.24元,违约金(滞纳金)1218.11元,用卡无忧12元、信用保障9元、分期手续费12441.56元】,此后利息继续以欠款本金和欠款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计2141元,由陈春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林晨) 代

书记员( 江彩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