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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恢49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桥头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胡建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桥头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胡建望;谷晓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桥头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壬田大街浙江诚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楼**,组织机构代码355399575。

负责人:周永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磊,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胡建望,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谷晓微,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桥头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建望、谷晓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桥头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胡建望、谷晓微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324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晓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植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