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045号罪犯褚义军,男,汉族,1968年8月1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相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义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被告人褚义军不服,向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淮刑终字第00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6月19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敏、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葛世刚、郭红旗,罪犯褚义军、证人王剑波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褚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褚义军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褚义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褚义军偿还了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1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入监后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2、罪犯褚义军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褚义军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褚义军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书及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罪犯褚义军偿还了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15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褚义军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褚义军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褚义军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褚义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