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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7执保89号

黄欢与被申请人姚柳、胡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3127执保89号申请人黄欢,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万象新天公寓**栋**。委托代理人陈道顺,永顺县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姚柳,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永,住永顺县灵溪镇大西街**div>被申请人胡蓉,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住址同上iv>关于申请人黄欢与被申请人姚柳、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9)湘3127民初122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顺县人民法院速裁庭于2019年6月24日移送执行,裁定书主文确定:冻结被申请人姚柳、胡蓉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共计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被申请人姚柳、胡蓉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姚柳有住房公积金32304.25元(已另案扣划32300元),被执行人胡蓉无住房公积金;于2019年6月25日对被申请人姚柳、胡蓉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申请冻结金额为60000元,实际冻结姚柳银行存款共计76.83元,实际冻结胡蓉银行存款共计846.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1224-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1224-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