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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民初3692号

3692李序妹与王金燕、茂名市佳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序妹;王金燕;茂名市佳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建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3692号

原告:李序妹,女,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燕,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茂名市佳顺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蔡基富。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法定代表人:石合群,总经理。

被告:王建中,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李序妹与被告王金燕、茂名市佳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李序妹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序妹撤诉。

审判员 孙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沙先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