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3692号
原告:李序妹,女,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燕,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茂名市佳顺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蔡基富。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法定代表人:石合群,总经理。
被告:王建中,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李序妹与被告王金燕、茂名市佳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李序妹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序妹撤诉。
审判员 孙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沙先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