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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6执147号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茄通支行、彭英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茄通支行;彭英龙;尚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3126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茄通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红石林镇茄通村。

法定代表人:李二晶,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英龙,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执行人:尚光琴(尚官琴),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彭英龙之妻。 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茄通支行与被执行人彭英龙、尚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6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茄通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6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向雪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南阳 微信公众号“”